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1执177号
陕西建科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科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延仲裁字第3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科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950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