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02民初3929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0日,汉族,住陕西省**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街道办事处。
被告:**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市商州区朝阳路东段16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022328061X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市商州水利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杜 琼
书 记 员 赵渺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