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1601号
原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镇东星村吊地沟社263号。
法定代表人:火高武,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鸿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鸿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9元,由****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正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满霞
书 记 员 石栋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