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22执134号
陕西康裕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2022)陕012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解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康裕空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12035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24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10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8414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125000元,执行费3414元已上交国库。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豪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终结(2022)陕0122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