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4执340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临港工业区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华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9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2568551.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16年11月18日对被执行人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2、2017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车辆,均在关联案件(2016)苏0924民初第159号案件中予以查封;
3、2017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数处房产,已在关联案件(2016)苏0924民初第159号案件中予以查封;
4、2017年6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房产、车辆外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房产车辆本院均属于轮候查封,本院将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924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丽娟
审判员  张晓剑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正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