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292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江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292号
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江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蔡尚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红
法官助理 李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