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26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38976T。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计1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雅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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