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26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38976T。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盛装饰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20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计17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雅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瑞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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