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恢10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6日生,住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2年2月7日生,住宿城区。
被执行人:张增生,男,1963年2月26日生,住宿迁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687809032L,地址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鲍春梅。
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206999645,地址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闫向征。
***与***、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宿城商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万元,共计11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00万为基数,从2013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二、被告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100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追偿。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及线下向有关单位调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2022年10月1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申请人认可,对于本案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财产线索在之前的案件中及本院另外的案件中已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故对本案被执行人无需再进行调查。本案申请人恢复执行的主要目的系执行担保人薛平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城区双庄镇××组宿建(98字)第3678号210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属房屋清偿(2014)宿城商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处置上述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薛平以目前上述不动产尚未达到执行条件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目前执行异议正在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后上述不动产需中止执行,根据异议审查结果决定上述不动产能否继续执行。故上述房屋暂时不能处理。若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被驳回并生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执行上述涉案不动产。
3.查明被执行人***、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车辆。
三、因被执行人***、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因被执行人***、张增生、宿迁征腾商贸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137425.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宿城商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按照我院要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
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金龙
审判员  周 磊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