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执复131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河北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工农西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执行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西侧(商务中心2128室),组织机构代码720699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河北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执异7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执异76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
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