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科建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科建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隋建国,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贵明,男,西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祝师清,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武,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科建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6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359751元。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3元,申请执行费5296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3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材料款179875.5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将剩余材料款一次性付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长期履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受理费3653元,申请执行费5296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724执13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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