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乡县浩业商砼有限公司、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4执1430号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浩业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胡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志丹,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祝师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浩业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724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商砼款594645元,并以59464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8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25%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8346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642188.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一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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