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了(2022)陕0703财保3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金额限于20万元以内,期限为一年。现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承诺于国庆节前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10月底全部付清之理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汉中市南郑区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小菊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