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乡县齐兴实业有限公司、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724执149号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齐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西乡县齐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724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48784.24元。本院已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225元,申请执行费3631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西乡县齐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在2023年1月19日给付工程款88748.24元(已当庭给付),剩余160000元约定在2023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225元,申请执行费3631元,被执行人已交纳。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对和解约定履行期限的案件,应终结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724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