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4民初2209号 申请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建材加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莲花苑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9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保单保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6613233181820230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4893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为一年。 根据上述期限,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自行解除。 案件申请费4765元,由申请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敏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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