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4民初2209号之一
申请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建材加工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载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莲花苑小区21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陕0724民初22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93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93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乡县结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939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财产保全申请费4765元由西乡县磊鑫宏丰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敏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