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登品,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金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左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府掘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楼。
负责人:党文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冯泽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登品、西安金迪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府掘进分公司、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杨登品、西安金迪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4311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少杰
书 记 员 张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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