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金迪矿业有限公司与杨登品,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上海森来特投资有限公司

 

西

 

 

   (2020)陕民申2077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登品,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金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左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鸿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府掘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楼

负责人:党文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冯泽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登品、西安金迪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神府掘进分公司、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4311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杨登品、西安金迪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8民终4311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

 

      朱玉红

      刘育伟

      赵艳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钱少杰

    张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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