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阎良区联铸建材经营部、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4执558号
西安市***联铸建材经营部、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联铸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114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联铸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86411.48元及利息(以286411.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97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4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款260000元,执行费4241元已缴纳。就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4执5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