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中立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忠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勃湾文生兴达钢模租赁站,经营场所乌海市海勃湾区东养殖小区。
经营者:崔文生,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东养殖小区5排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达小区七号楼八号车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辉,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浐灞A11区6-3-603室。
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勃湾文生兴达钢模租赁站、***、谢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春雨
审判员 张谷丰
审判员 魏 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