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未知案件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3民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中立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忠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村。
经营者:夏兴营,女,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现方,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原审被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天音路北侧、号圣北路东侧、泉圣路南侧。
负责人:张兴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峰,内蒙古博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勃湾区嘉昌租赁站,原审被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1)内03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65.3元,减半收取4632.7元,由上诉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世超
审判员  高美兰
审判员  韩小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轶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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