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836号
原告:***,男,1986年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东中立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吕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光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