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保661号
岳坤荣:
申请人岳坤荣与被申请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81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岳坤荣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18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经查,未发现被申请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3)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