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02执恢180号
**、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特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0262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30元,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号:(2021)陕0802执1408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02执恢1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