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恢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横山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法定代表人:吕忠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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