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恢6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住横山县。
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法定代表人:吕忠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157602元及利息,同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关于本案支出的相关诉讼、执行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陕西省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了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劵登记信息,阿里巴巴、京东、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账户和银行账户内没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在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车辆登记信息;
5、经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没有可供执行的经济性收入;
6、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没有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协助提供财产线索。本院采取多种调查措施,仍然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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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   向   奇
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张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继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