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4700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强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802民初38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陕西强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506441.83元。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强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完毕所欠款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7460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