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勉民初字第00922号
原告:孙建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新诉被告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被告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