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勉民初字第0092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被告陕西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