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802民初872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锐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