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金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4382号
原告:西安金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凤凰新城*号1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金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溢鑫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金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计1408元,由原告西安金阳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