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443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秦都区人民西路1号内家属院1单元303号。
委托代理人:姬俊哲,陕西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伟,陕西咸阳市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广场写字楼D302室。
法定代表人:辛革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育才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柏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庆阳光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977957元及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共143229.95元),共计1121186.95元; 2、请求被告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8月15日,原告***借用被告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施工资质,并以其项目经理名义与被告庆阳光明电力工程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揽了庆阳市环县境内周塬村、张滩滩村、红台村、耿家沟村四个标段的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213717.72元;工程内容有组立架设、配变、户表安装等;工期: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止,历时75天。截止2015年10月31日前,原告如期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该项工程亦投入使用三年有余。其后,原告也相继收到被告陕西恒通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223万多元的工程款,但剩余工程款及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二被告至今未与给付。2017年6月7日,原、被告三方经协商一致并签订了协议书,最终确认原告***所有劳务分包中的工程尾款为594077.72元;同时,庆阳光明电力有限公司另追加工程款109000元。其应付剩余工程款为703077.72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涉诉纠纷,因原告在无资质的情况下,借用被告公司名义施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经释明后,原告坚持原诉。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1676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西 来
人民陪审员 唐 金 琳
人民陪审员 孙 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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