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117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
第三人:**,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56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诉讼费10520元,剩余10236元,减半收取计5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