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执恢16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7)陕0424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7420元、执行费15333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因牵涉多起执行案件,现债务缠身,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424执恢1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袁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闻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