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1853号
原告: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村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枫栖路长安新花园30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盛源基业防腐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勍
书 记 员 王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