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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XX村XX巷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花园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益丰公司因与案外人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并非因本案合同无效产生的直接损失,双方并未就承担律师费事宜达成合意,二审判决其向益丰公司支付356700***代理费,适用法律错误,超出其应承担的合理费用的范围,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二审判决**承担益丰公司之前诉讼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本案中,申请人**与益丰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合同书》,实质系借用益丰公司的名义和资质承揽工程的挂靠经营合同,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正确。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前述挂靠经营合同,对外以益丰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因经营管理不善与案外人发生多起诉讼,导致益丰公司被动进行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与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等项费用。律师代理费与诉讼费、鉴定费均系益丰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二审判决认定**对上述费用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益丰公司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赔偿益丰公司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中的357600元及利息损失,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二审判决其承担该笔律师代理费系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宁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