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6民初1693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5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X23906622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占彬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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