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鼎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驳回申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303执异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日,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9日,住金台区。
被执行人陕西鼎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联盟社区一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第三人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清姜路绿城逸水苑10号楼。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鼎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7)陕0303执330号】,申请人申请追加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人认为***挂靠第三人承揽工程,故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申请人主张追加第三人的情形不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范围之内,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程序另行主张。综上,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追加第三人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员杨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常少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