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某某诉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渭滨民初字第02604号
原告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北环路(18孔桥北500米),组织机构代码70994188-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常云娣。
被告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一路7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1006931Ⅹ。
法定代表人王宝鱼,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常云娣诉被告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常云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常云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