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执保280号
申请人:富平漫力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富平漫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富平漫力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00元范围内财产予以保全。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在工商登记、保险、证券、不动产登记、民政登记及网络资金的财产予以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富平漫力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审判员 刘爱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