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4489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年,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路(18孔桥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赵雪亮,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宝鸡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36元,减半后436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冉
二〇二一年 十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康 黎
打印:相丽华 校对:王 维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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