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1476号
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xx。
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蒋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