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财保39号
申请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皓予、***,广东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6897804.55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897804.5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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