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盛大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西安盛大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龙腾世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西安盛大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10431.94元(计算至2022年9月29日);二、承担案件受理费4423.5元及本案执行费7549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522404.44元。被执行人陕西迈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30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将剩余款项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于2022年11月9日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204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