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鑫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博睿建材商行与陕西鑫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541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博睿建材商行,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市场板材D区1排17号。
法定代理人:*某,系该商行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鑫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1号。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了《报价清单》,双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产品用于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服务大楼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58115元,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实付¥25万元整”并确认签字,同时约定了付款时间等其他内容。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要求按照现场需要材料的实际数量结算,原告也予认可。原告于2016年1月份完成了供货及安装内容且向被告交付,被告工作人员也在”府谷信合大厦隔断明细”上对被告实际用料进行了确认签字。经核算总价款为253084元,但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向原告付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48404元货款未付。另除前述货款外,在被告其他项目中,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5750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4154元及2016年1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至2017年2月2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该案后,因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博睿建材商行字号已于2017年4月10日注销,现原告以该字号名义对被告陕西鑫源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博睿建材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9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请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洁
人民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静
打印:相丽华校对:马小倩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