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110302587688106Y。
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金山,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600786965751X。
法定代表人袁彦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波特光盛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波特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双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双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波特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波特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双丰公司4433965.7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1135.5元、执行费46740元。经查,在本案立案前,即2017年8月28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双丰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北京波特公司案件款4630430元予以扣留、提取。2017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延安双丰公司依据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将全部案件款50万元打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账户。至此,本案已无可供执行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裴 斌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