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刚、冯丽娜,系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成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果,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与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延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柳树巷小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白果在陕西双维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双维三色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双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醴湖旅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花溪湾影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车辆,冻结了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系轮后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6执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永虎
审 判 员 丁 浩
执 行 员 高明照
二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焕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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