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3580号
原告:***,女,藏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5号院单边楼1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8********。
原告:王XX,男,藏族,1992年11月3日出生,西安市碑林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5号院单边楼1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92********。
被告: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枣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袁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XX诉被告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梅、王怿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粟 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亢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