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5724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306130011。
被告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袁彦峰,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108162017。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00元。
审 判 员 常 勇
二0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锦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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