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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

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果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 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白果,男,汉族,1954年4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与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果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延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字第105号裁决书,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小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白果在陕西双维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双维三色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双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醴湖旅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西安花溪湾影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车辆,冻结了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系轮后查封,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双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果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6执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永 虎 审  判  员    丁    浩 执  行  员    高 明 照 二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焕 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