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988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陕西怡高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延安双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怡高科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6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怡高科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合同价款59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税款51981.71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5676.5元及执行费8300元。2023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9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淮**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