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6执10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东大街油厂巷153号。
法定代表人:马正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0106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执行人汉中市凌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40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284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信息、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信息;
3、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同申请人去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已被羁押,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依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俊
审判员艾孜买提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松